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280项河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优化完善我省地方标准体系,提高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优化完善我省地方标准体系,提高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按照《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加强地方标准管理的工作部署,对现有省、市地方标准依法开展复审清理,优化标准结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河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对标龄过长、技术落后、内容矛盾交叉或已有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复审清理。在广泛征求标准提出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吸收采纳了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经我局研究决定,废止280项河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作为组织生产、贸易的技术依据,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附件:   河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废止目录.pdf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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