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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3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2009年第133号
发布日期 2009-12-31 生效日期 2010-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对进口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植物种苗口岸应具备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设施等必要条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和技术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见附件)。

  二、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进口植物种苗,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选择从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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