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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25 10:08:22 来源:互联网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加大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现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


  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昌县水源镇长发榨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

 

  2021年9月27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昌县水源镇长发榨油店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09-20)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次菜籽油酸价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12月17日,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对永昌县水源镇长发榨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没收不合格批次剩余菜籽油160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小事,都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做到有假必打、有案必查,全面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8


  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台县高贵智批发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饮料案

 

  2021年12月8日,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高台县王小玲门市部检查中发现,该部经营的6瓶健力宝运动饮料(净含量:2L)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调查,该批饮料是从高台县高贵智批发部购进,高贵智承认涉案饮料是其涂改生产日期后销售给高台县王小玲门市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健力宝运动饮料6瓶,没收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长方形钢板,罚款70000元。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查处,教育食品经营者认识到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严重违法后果,从而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1


  平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3月19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存放有食品添加剂冰乙酸15桶,每桶50斤,其中1桶已启封(经称重剩余46斤),成品醋2缸,经称重300斤。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购进食品添加剂冰乙酸15桶,为了增加酸度,当事人在成品醋中适量添加冰乙酸。2019年12月2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9—2018)规定,冰乙酸不可用于食醋生产加工。2022年3月29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崇信县实惠味醋加工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食品添加剂冰乙酸746斤、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醋300斤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冰乙酸是有机酸中的弱酸,广泛用于印染行业。国家禁止工业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醋。当事人为了增加食醋酸度,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国家标准和规定,非法添加冰乙酸的行为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12


  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南鸿添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1月7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对“玛曲县万龙大肉铺”“玛曲县国清大肉铺”“玛曲县杨杰大肉铺”“玛曲县军中大肉铺”等四家经营户销售的一批冻猪白条肉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经营户均存在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冻猪白条。经查,涉案过期冻猪白条是由甘南鸿添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该批次冻猪白条共4480kg,货值金额共计94696.75元。截至案发,已对外销售4404.5kg,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391.05元。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依法将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标准对其从严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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